第一条 本组织名称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为:SHENZHEN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EXPORT。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在深圳市行业协会署指导下,由深圳市各类从事进出口贸易及相关企业依法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的行业性商会。组建后的深圳市进出口商会作为深圳市总商会的基层行业商会,是为企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对深圳市的进出口贸易活动进行协调,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扩大深圳的进出口贸易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对外贸易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深圳市行业协会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广东深圳市深南中路2072号电子大厦10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对深圳市出口发展和进口状况进行研究,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反映会员企业的要求和意见。
(二)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企业的利益;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或会员企业的共同要求和同行协会对本行业的商品进出口价格、市场、客户等进行协调。
(三)协助有关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会员企业守法经营。
(四)对进出口商品市场、行情、国际贸易有关法规、协定、与有关国家贸易措施、国际金融、利率、货币等进行调查研究,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企业就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讼诉进行应诉工作。
(六)代表本行业组织参加国际国内专业会议,加强与国际国内同行业组织联系和交流,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七)组织和参加国内外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览会、博览会、考察、技术交流等各种有关促进贸易活动。
(八)维护会员企业的正当利益,公正地协调解决会员企业之间的贸易纠纷。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经有关主管部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均可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在进出口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
- 在深圳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秘书处审核,报会长批准,获得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 经秘书处考察推荐,在常务理事会议闭会期间,报会长会议2/3以上通过,获得副会长、荣誉会长资格,并报常务理事会确认。
-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会对会员实行年度登记制度,会员按规定要求填写年度登记表并按期上报。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 享受本会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 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积极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 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统计数据;
-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 终止进出口经营权;
- 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登记;
- 一年内不缴纳会费;
- 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报请常务理事会终止会员资格。
- 终止会员资格需要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履行终止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批准后,交回会员证书,其会员资格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或协调管理规定的会员,本会理事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开除会籍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 审议和批准本会财务报告和会费标准;
- 制度或修改本会章程;
- 审议理事会、分会、会员议案;
- 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大会决议以出席会议1/2以上会员代表通过为有效。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
-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监督指导所属分会和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决定会员除名;
- 筹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1/2理事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决议以出席会议1/2以上常务理事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色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任免秘书长,秘书长为专职;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行使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若干职能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政府资助;
- 各类捐赠;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财务收支的年度预算和决算须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3年11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于2005年3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作四处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通过后并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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